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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文件發出后,資格條件能否通過澄清方式進行更正?
            發布時間:2022-08-09 15:30:54

            政府采購信息網 2022-07-10 09:06 

             

            問:招標文件發出后,資格條件能否通過澄清方式進行更正?

            答:不可以。招標文件發出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問:評標委員會成員中可不可以沒有采購人代表?

            答: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購人代表。如規格統一、招標文件明確的貨物項目,采購人代表可以不參與評審;有些服務類項目采購需求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協商,或者是首次購買的創新性品目、重大項目,建議派代表參加。如有采購人代表參加,則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應當包括采購人代表。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問: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采購人自行采購,能否指定產品型號進行三方詢價?

            答:可以。因為不屬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制定的采購程序。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問:A公司的副總經理(非股東)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公司可以同時參加同一個項目的投標嗎?

            答:這種情況不建議同時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墩少彿▽嵤l例》中明確,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問:排名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相繼放棄中標資格,該如何處理?

            答:采購人可以按候選人名單確認下一候選人為中標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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