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信息網 2022-06-20 17:33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某中學女生公寓三連體公寓床項目公開招標,采購預算為900萬元。最終,A投標人以780萬元的價格中標。中標公告發布后,排名第二的B投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稱:A投標人和C投標人沒有生產能力,這兩家投標人提交的樣品系同一家代工廠制作,樣品屬于投標文件的一部分,委托同一家代工廠制作樣品就是委托同一人制作投標文件,應認定A、C兩投標人構成串通投標,應當認定A投標人中標無效。
問題引出
A投標人和C投標人委托同一家代工廠制作樣品,能認定為串通投標嗎?
專家點評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評標部部長王永鋒認為,本案例涉及一個理論上的爭議——樣品到底屬于不屬于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那么本案例中,A投標人和C投標人委托同一家代工廠制作樣品,是否因此視為串通投標呢?王永鋒認為不應將樣品視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理由有兩個:第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但是依照政府采購現行制度,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能退還,應當依法保管不少于15年;第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也就是說:中標人投標文件是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行的依據。而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政府采購合同中不會做出類似“以樣驗收”的規定,樣品僅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并不是履約驗收的依據。
政府采購信息報特約專家謝言俊表示,從招標文件來看,并沒有限制代理商、經銷商投標,所以A投標人和C投標人雖然沒有生產能力,但依然可以投標、中標,獲得政府采購合同。一般采購文件并不限定樣品必須投標人自產,因此投標人按照自己所提供的產品技術參數向其他代工廠商定做樣品并不違規。
業界專家表示,不能因為委托同一家代工廠制作樣品就認定投標人串通投標。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